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3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臺灣省公路局第五區工程處
臺南縣政府東山鄉公所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對於被告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狀述略以:其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六八四-六等地號五筆土地,於民國八十二年間為被告台灣省公路局第五區工程處因拓寬工程徵收,至今尚未領補償費,原告曾電詢台南縣東山鄉公所及向台南縣長 陳唐山 陳情,均未獲解決,嗣向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法庭、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亦未獲回應云云。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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