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1號債權人 鄭傑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博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之計算式及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