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 邱漢忠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鈞院104年度司執洋字第94775號聲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製作分配表在案。該分配表記載相對人聲請參與分配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1萬8667元;利息則自民國72年3月25日起按年息14%,計算至104年9月9日止,合計144萬9263元;違約金部分則自65年10月2日起,按年息15.4%計算至104年9月9日止,合計191萬2166元。總計368萬0069元,相對人可受分配314萬5426元,不足額為53萬4670元。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相對人可向聲請人請求之利息應只有5年,即22萬3066元(計算式:318667×14%×5=223066)。另違約金部分,參照民法第252條規定之意旨,相對人亦不能請求。故本件相對人可受分配之金額應只有54萬1733元(計算式:318667+223066=541733)。茲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執行分配事件,一旦相對人領取分配款後,勢將難以回復,爰聲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對相對人部分停止執行分配。
二、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以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始得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性質,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聲請、訴訟或抗告仍屬有間,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07號裁定同一見解可供參考。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異議之訴」,通說乃「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前者係指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後者係指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即因提存而發生當然停止分配之效果,殊無另行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謂之「異議之訴」,係指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不包括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該執行事件之分配表製作完成後,即曾於104年12月28日具狀向本院執行處聲明異議,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閱無訛。嗣於104年12月29日隨即又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依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實與分配表聲明異議之理由相同,仍係主張分配表中關於相對人所請求之違約金及利息超過5年部分,應予以剔除。換言之,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實為其對分配表異議之延續,本質上仍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性質。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又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於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其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該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或受通知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及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後,隨即對相對人提起性質及實質內容具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參照上開說明,執行法院於異議程序未終結前,對於相對人應受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則聲請人再具狀申請停止執行,亦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洋字第9477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相對人之部分停止執行分配,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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