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裁判案由:給付價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 王樹泉 被告 吳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