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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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 王樹泉 被告 吳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403 號裁定(101.08.08)[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403 號裁定(101.08.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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