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劉學倫 相對人 楊惠玲
傅斌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起訴,業經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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