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陳瑞新 被告 陳瑞興
陳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門牌號碼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11鄰枋仔林42號房屋(下簡稱系爭房屋),及坐落嘉義縣○○鄉○○段375-7、376、395-1地號土地(面積共計5,138平方公尺,下簡稱系爭3筆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740元【(系爭房屋之現值為196,400元)+(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430元/平方公尺x面積5,138平方公尺=2,209,340元)=2,405,7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