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度聲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劉建華因過失傷害、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9號、99年度簡字第71 號判決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