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涂裕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