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萬生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與相對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將高雄市○○○路○○號十四樓之五房屋出租予相對人,租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八千元,惟相對人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即未給付租金,至今已達六月,期間聲請人曾去函催討,相對人並未置理。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但終止合約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高雄七十支郵局第四三○號存證信函,郵寄相對人「高雄市○○區○○路○○號」地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存證信函、退回信封、電話查詢登記表、相對人稽,則本件存證信函之送達既非經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聲請人自非不知相對人居所,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邱靜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