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93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以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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