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
袁岳衡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婦女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複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曾啟謀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