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6號
調解筆錄原告 紀博礬 原告 邱冠豪 被告 陳信吉 被告 洪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6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4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3時1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紀博礬原告邱冠豪被告陳信吉被告洪志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紀博礬原告邱冠豪被告陳信吉被告洪志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陸萬元,應於民國
102年12月10日完前匯款至原告指定二人共同指定帳戶內:新莊幸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心(原告紀博礬之妻)。
二、原告二人應於收到上開給付五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紀博礬原告邱冠豪被告陳信吉被告洪志銘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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