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9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度聲字第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接續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4年10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9月20日,業經法務部以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