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恩煌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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