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