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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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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