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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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8號、94年度毒偵字第2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狀粉末1包(毛重0.2公克),經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檢驗照片各1紙在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白色結晶狀粉末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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