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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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