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5號
原 告 吳貞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