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易字第2號
被處罰人 何志偉
主文
何志偉易處拘留 伍日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何志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
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
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