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告唐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被告丙○○
錫標有限公司尚佳有限公司兼上開2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長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非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回復股東登記及返還股票等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35,424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6日年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