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2,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原告僅繳納2,210元,尚欠12,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