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侯森茂 上列再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 侯焜煜 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再抗告人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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