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 龔財琪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 律師複代理人 沈煒傑 律師被告 林方雪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四項間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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