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方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財琪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計算式:84萬元+(38期×2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