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藍政
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