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承曾與證人己○○、丁○○分別為購買及交付毒品海洛因之行為,證人庚○○、己○○、丙○○、戊○○、甲○○、丁○○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及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否認犯行,本案後續審理程序或需詰問證人加以調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刑法之執行而妨害審判程序可能性增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續於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裁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限將屆至,本院固已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坦承犯行,無與其他證人行交互詰問之必要而無串證之虞,經當庭評議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並訂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宣判。惟被告涉犯重罪,自屬罪嫌重大;且其既涉重刑,妨礙訴追、審判程序進行,以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又其所犯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仍得上訴,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與刑之執行,自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