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6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被告乙○○
黃秀真 戊○○己○○辛○○丁○○庚○○癸○○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99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被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秀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