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伍萬玖仟叁
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