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李長守 被告 丁銘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