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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