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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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9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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