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屢經傳喚,均無故未到案執行,復迭經拘提無著,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經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保字第七號案卷內各該送達證書、拘票等,足認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確屬重大,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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