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43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大龍 指定辯護人 謝凱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伯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即被告 劉顯忠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秀娟 選任辯護人 許良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薛安定 指定辯護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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