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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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庚○○被告甲○○
乙○○丁○○戊○○
己○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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