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志雄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罪。又被
告雖未依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9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
,於民國99年7月21日、7月26日、8月4日、8月9日、8月25
日、9月1日、10月20日、10月27日至指定機關接受處遇完畢
,惟其於本案違反保護令未接受輔導教育之行為,均係違反
「同一保護令」上所規定之「同一處遇計畫」,故應屬單純
一罪,仍只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本院審酌被告經本院裁
定令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助其得於盡早回歸正常家庭
生活,竟不知珍惜,惟念其犯罪手段平和、情節尚非重大,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