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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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張瑞振
被   告  溫國師
原告與被告溫國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按租賃權存續期間租金總額即3,000元
12月之總額72,000元,加上原告領請求之租金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溫國師最新之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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