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5號聲請人 蘇添崑 上列聲請人因與 魏啟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12年5月12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2年12月15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賴惠慈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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