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