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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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聲請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聲請人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