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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