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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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3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怡文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佩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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