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如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錦馨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