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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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忠穎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法律扶助)
江鶴鵬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穎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忠穎(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3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6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明偉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