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二)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0號上訴人 李政和 追加原告 高火盛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上訴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哲平 被上訴人 黃桂紅
王美雲 林哲平 張嘉惠 李文聖 莊雪娥 林發 沈玲慧 賴秀鳳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上訴人根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麗雲 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燕 律師被上訴人 陳慈心
林克榆 宋雲華 魏梅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請上訴人及追加原告於文到七日內補正或說明下列事項:㈠李政和、高火盛與周方慰就台北市○○區○段○○○號地下
一樓建物之應有部分各為3738/100000、2336/100000、1168/100000,但上訴人與追加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卻與上開比例不符,請確實查明原聲明金額計算是否有誤(有無將李政和與周方慰之姓名錯置)?㈡94年12月26日寄送予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存證信函回執聯。
三、管委會之原法定代理人 盛惠玲林欣怡蔡孟宏 及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彭騰德,雖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但未一併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請被上訴人於文到七日內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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