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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