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0五號),因被告自白,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壹佰壹拾柒付及抽頭金新臺幣貳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至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一萬零一百元,係賭客 賴進松洪明輝林光雄張阿女黃蔡麗香張欽水 所有,已據上開賭客及被告甲○○於警訊中供述明確,足認非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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