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債權人綵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謙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受款人為京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請將債權人更正請求人為京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