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瑾瑛 被告 陳郁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2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原告關於身體被侵害之請求(即原告請求醫藥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部分;至原告請求之其他機車毀損之維修費用等財物損害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