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丙○○
一送達代收人 李雯 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原告乙○○住
0丁○○住
0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四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壹仟貳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